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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HJ 1206-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 打印此页】  【 关闭】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造板工业 wood-based panel industry

生产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生产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他人造板产品的工业企业。

3.2

纤维板 fiberboard

将木(竹)材或其他植物纤维原料分离成纤维,利用纤维之间的交织及其自身固有的粘结物质,或者施加胶黏剂,在加热和(或)加压条件下制成的板材。

3.3

刨花板 particleboard

将木(竹)材或其他植物纤维原料加工成刨花(或碎料),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成型并经热压而成的一类人造板材。

3.4

胶合板 plywood

由单板构成的多层材料,通常按相邻层单板的纹理方向大致垂直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

3.5

其他人造板 other wood-based panels

除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之外的人造板,主要包括细木工板、指接集成材等其他各类人造板。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所有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色度、甲醛

季度

半年

非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季度

总磷、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色度、甲醛

半年

年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应采取自动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表 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人造板种类

废气主要产生环节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纤维板

纤维干燥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

自动监测

半年

甲醛

季度

半年

热压、铺装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

年

砂光、锯切、分选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

年

刨花板

刨花干燥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

自动监测

半年

热压、铺装工段

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

年

砂光、锯切、分选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

年

胶合板及其他人造板

单板/锯材干燥、热压工段

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年

砂光、锯切、分选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

年

注 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

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应采取自动监测。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废气主要产生环节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调(施)胶及其它逸散工段

厂界

甲醛、非甲烷总烃

年

注: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风机、削片机、刨片机、热压机、裁剪机等机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